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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8.10.17.交路字第0三一一七七號函

會議日期 78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關於汽車駕駛人駕車違規,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經執行 吊扣期滿後該駕駛執照已逾有效日期,而受處分人仍不領 回駕駛執照時,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

主旨

查本案汽車駕駛人駕車違規,於執行吊扣期滿後該駕照已逾有效日期,而該駕駛人仍不領回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執照失效或過期者應迅將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之規定,本案應請原吊扣機關敘明原因後,將駕照函送列管之公路監理機處理,並副知該駕駛。(交通部78.10.17. 交路字第0三一一七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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