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8.10.5.交路字第0三00三三號函

會議日期 78 年 10 月 05 日

主旨

臺北市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建請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對駕駛人發生意外事件,不宜先吊扣或吊銷駕照,應俟法院判決後再行辦理乙案,復如后:

一、查汽車駕駛人駕矚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或受傷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二項規定吊銷或吊扣駕駛執照,係屬行政上之處罰,且以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要件,應不待法院判決,有關權責機關即可依規定裁處。至於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僅就駕駛人刑事責任部份予以判決,駕駛人依規定仍應負行政上之責任。

二、惟為維當事人權益,請轉知所屬確實按本部六十五年十月六日交參(65)字第0九一三七號函釋:「今後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裁決吊扣或吊銷駕駛人執照時之處理原則,應就駕駛人違規之實際情形與適用法令處罰之條款詳加研判分析,慎重處理,如違規事實未盡明確者,應俟汽車肇事責任鑑定或刑案確定後再行裁決」辦理,故本案尚無條法之必要。(交通部78.10.5.交路字第0三00三三號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交通部78.10.5.交路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