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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8.9.1.交路字第0二六四八四號函

會議日期 78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汽車駕駛人駕車違規肇事致人受傷暫行保管行車執照 之案件,可否依汽車所有人之請求,在案件未處結,先行 發還該車行車執照

主旨

為防止汽車所有人與駕駛人互相推諉責任,逃避處罰,本案在違規駕駛人未送繳駕駛執照前,仍不宜「先行發還其行車執照」。(交通部78.9.1. 交路字第0二六四八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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