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8.8.21.交路字第0二四五八四號函
要旨
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車條第三項之規定,予 以吊銷駕駛執照者,依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三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其限制考領之期間應如何計算乙 案
主旨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各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列以上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者,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故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限制考領駕駛執照之限制考領期間,自應以判刑確定之日起算,三年內不得考領;至該條之適宜性,交通部將於下次研究修正時,再行考慮。(交通部78.8.21.交路字第0二四五八四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