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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78.8.15.臺財稅字第七八0一八七0三四號函

會議日期 78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港務局港警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

主旨

基隆港務局編列港警所預算之支出,所取得之進項 稅額,准予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說明

二、基隆港務局為依照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經稽徵機關核定按同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可扣抵銷項稅額。港警所係依商港法第五條規定設置,除維護港區治安及客資安全外,並協助港區從業人員執行職務,經費既由基隆港務局編列在年度附屬單位項下支應,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准由該港務局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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