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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8.8.2. 警交字第八四七六六號函

會議日期 78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關於支援保警力是否在任何編組勤務中皆不宜舉發交通違 規行為一案。

主旨

現階段保安警力協同執行組合勤務,依規定係以被支援單位編制警力為主,支援保安警力為輔,嚴格禁止保警單獨服勤,至於可否舉發交通違規,如係配合被支援單位編制警力共同擔任組合勤務,自可舉發違規;惟為防止弊端,支援保警在參與執行是項勤務前,應施以練,俾利交通執法,否則,以不擔任舉發為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

78.8.2. 警交字第八四七六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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