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8.7.22.交路字第0二二四一二號函
要旨
關於查獲懸掛偽造牌照之無照營業大客車,經掣單舉發罰 鍰完畢後,車主無法提示該車行照或引擎之原始證件,所 扣車輛應如何處理。
主旨
查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詳貴署七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警署刑司字第六九0六號函附件)略以:「高君於七十六年十月下旬,向案外人張善誠購得引擎號碼0二一一七號之大型箱式客車一輛」,尚難認定該車係屬拼裝車輛,亦即未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沒入之要件。故本部同意貴署前函之處理意見。「若未再涉有其他犯罪嫌疑(如盜贓者)不問有無行照或引擎之原始證明,即應予發還車輛為當。」(交通部78.7.22.交路字第0二二四一二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