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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8.7.14.交路字第0二0五四0號函

會議日期 78 年 07 月 14 日

主旨

臺北市政府交局所詢汽車駕駛人將汽車停放市區道路分道島及路邊綠地,是否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乙案,本部同意貴局七十八年七月四日臺北交二字第一七五0三號函之處理意見,依據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三條所定安全島定義(指在道路路幅內,為區分車道或導引行車及行人,所設高於路面之設施)及第三十八條有關道路綠地之禁止規定(道路之綠地、行道樹設施,不得任意毀損、遷移、擅自使用、踐踏通行或堆置砂石、垃報等雜物)分道島及道路綠地禁止停車,應無疑發,即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取締違規停車。(交通部78.7.14.交路字第0二0五四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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