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8.6.30.交路字第0一九三八八號函
要旨
對於路邊停置廢棄車輛應如何處理乙案
主旨
查對於路邊停車置廢棄車輛,影響交通及觀瞻,本部至為重視,前曾協調行政院環保署決定:該項廢棄車輛,如懸掛有牌照並有妨礙交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警察機關移置及收取移置費,至於無主與無牌照廢棄車輛,涉及廢棄物清理法,則由環保單位處理。(交通部78.6.30.交路字第0一九三八八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於路邊停置廢棄車輛應如何處理乙案
查對於路邊停車置廢棄車輛,影響交通及觀瞻,本部至為重視,前曾協調行政院環保署決定:該項廢棄車輛,如懸掛有牌照並有妨礙交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警察機關移置及收取移置費,至於無主與無牌照廢棄車輛,涉及廢棄物清理法,則由環保單位處理。(交通部78.6.30.交路字第0一九三八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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