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8.6.13.交路字第0一六六二八號函
要旨
計程車駕駛人被檢舉營業載客違規,所屬公司不告知駕駛 人住址或駕駛人經通知拒不到案應如何處理乙案
主旨
計程車業公司(車行)對所屬駕駛人應有管理,對於被檢舉涉及營業違規之所屬駕駛人,未能提供確實住址或通訊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處罰車輛所有人之規定,依據檢舉事實,對所屬公司(車行)負責人予以舉發;對查知涉案駕駛人姓名、住址(通訊處),經掛號通知而不到案者,可於舉發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者簽章欄」註明「經掛號通知而不到案」予以逕行舉發。(交通部78.6.13.交路字第0一六六二八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