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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8.4.12.警交字第二八一0四號函

會議日期 78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關於貴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員執行收費公務時,是否具有依 法令從事公務之公務員身分函請釋疑乙案

主旨

本案公有停車場收費員執行停車收費如係屬私法上之行為,而非公法上之行為者,其有遭司機毆辱等情事,似尚難謂已樣成刑法上妨害公務罪責。至如有構成傷害或公然侮辱等罪嫌或違警要件者,自仍可分別依刑法、違警罰法等有關規定處理。(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8.4.12.警交字第二八一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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