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銀行78.3.18.臺央業字第二五九號函
要旨
調整郵匯局新增郵政儲金轉存方式
主旨
為因應當前金融情勢需要,自本(七十八)年三月 二十日起,郵匯局新增郵政儲金轉存方式等改按說 明二、三、四辦理。有關郵政定期儲金一、二、三 年期牌告利率,併請自同日起調整並報本行核備。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78、3、11 交郵(78)字第00七0一五號函檢送「郵政儲金及壽險資金運用與郵匯局在金融體系之定位」會議紀錄辦理。
二、新增郵政儲金轉存方式調整如次:
(一)新增郵政定期儲金全部轉存本行,並照所收存款期別轉存一、二、三年期,其轉存利率照當期郵政定期儲金一、二、三年期牌告利率另貼補加碼
0.一八%計息。但郵政定期儲金一、二、三年期牌告利率,由郵匯局參酌大多數銀行牌告利率,機動調整訂定,並函報本行核備。
(二)新增郵政存薄儲金八0%轉存本行,其餘二0%轉存交銀、土銀、農銀、臺灣中小企銀等四家專業銀行。轉存四行部分由郵匯局分別與四行商議轉存利率及轉存金額,如四行提出轉存利率過低,或不願收受轉存款時,郵匯局得改為轉存本行。郵政存簿儲金轉存本行之利率,比照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轉存利率計給(即照當期郵政定期儲金牌告利率另貼補加碼0.一八%計算)。但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轉存利率與郵政存簿儲金牌告利率之差距,大於一般銀行平均存放款利率之差距時,郵政存簿儲金轉存本行之利率即照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牌告利率計給,不另貼補加碼0.一八%。
三、原轉存四行之郵政儲金轉存款,到期續存時由郵匯局逕與各該銀行議定利率。
四、另為配合當前金融情勢需要,簡易壽險責任準備金轉存本行轉存款以七十八年元月份金額四百五十四億元為準,繼續轉存本行,而壽險滿期給付所需資金,先自轉存他行轉存款調度支應。(中央銀行78.3.18.臺央業字第二五九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