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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8.2.9.路臺監字第0一八一八號函

會議日期 78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貴公司建議租賃業行車執照被扣是否可依「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罰標準及處罰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由業 者檢具租賃契約影本到案,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住址, 據而取回被扣行照乙案

主旨

一、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係對逕行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者而言,應不適用違規人當場被警察舉發而且扣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另依同細則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道交通管理事件構成保管證件之原因並非悉限於駕駛人之違規行為,違規案件有保管證件或扣件,應俟罰鍰收繳後始予發還扣件。

二、本案貴公司建議由業者檢具租賃契約影本到案,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住址,即據以取回被扣行照一節,依前項說明尚不宜採行。至於業者因行照被扣遭受之損失,仍可逕依責賃契約向租車人求償。惟為保障租賃業者合法權益,並遏止違規人逃避處罰之投機行為,內政部警政署已函請各警察機關轉知所屬,於查獲駕駛之車輛係租賃車,且違規事項不可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應查扣駕駛人駕駛執照,業者困難當可獲得解決。(交通部78.2.9. 路臺監字第0一八一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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