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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8.2.4.交路字第00三二三五號函

會議日期 78 年 02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車輛肇事安件被通知人已依通知日期到案,然因肇事 責任未明無法即時裁決,經延長其到案日期,但已逾一個 月時間並未發還代保管之駕照;其超過到案之代保管駕照 期間,於裁決吊扣後,可否扣抵乙案

主旨

本案同意依貴署所擬:「本案應否扣抵,應視處理機關於通知人到案處理時,有無加蓋:『被通知人已依時到案,請延至某月某日再行到案』字樣之戳記以為斷,如有加盍,被通知人准憑該通知單繼續行駛自不得扣除,否則即應依實際情形扣除之」之解釋辦理。(交通部 78.2.4.交路字第00三二三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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