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8.1.16 交路字第00五二七號函
要旨
逕行舉發案件逾越應到案期限,尚未逕行裁決前,可否受 理汽車所有人指明違規駕駛人或由該違規駕駛人自行承認 其違規事實乙案。
主旨
為維當事人權益,於裁決機關未裁決前,仍應受理當事人之舉證或陳述案件。(交通部78.1.16 交路字第00五二七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逕行舉發案件逾越應到案期限,尚未逕行裁決前,可否受 理汽車所有人指明違規駕駛人或由該違規駕駛人自行承認 其違規事實乙案。
為維當事人權益,於裁決機關未裁決前,仍應受理當事人之舉證或陳述案件。(交通部78.1.16 交路字第00五二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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