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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7.11.24. 交路字第0三一九一五號函

會議日期 77 年 11 月 24 日

主旨

關於衛生機關為緊急就醫聯絡中心及醫療單位主管,急診室主任所使用之車輛,可否加裝警嗚器、閃光燈乙案,如該項車輛非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求護車,自不可加裝警嗚器及閃光燈。(交通部77.11.24. 交路字第0三一九一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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