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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7.11.16. 交路(77)字第三一八二六號函

會議日期 77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自用大客車違規營業處罰標準

主旨

茲規定修正自用大客車違規營業處罰標準如左:

一、第一次:處該車輛所有人一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

二、第二次:處該車輛所有人三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三個月。

三、第三次:每次處該車輛所有人五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

四、上述計次自違規行為之日起追溯二年計算。(交通部

77.11.16. 交路(77)字第三一八二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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