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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77.11.2.祺祥字第六五二號函

會議日期 77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軍人駕駛非軍用車輛(民車)違規,應遵法令規定接受監 理、警察機關裁罰。

主旨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規定「車輛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有關規定處罰」,第二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持用軍用駕照,駕駛非軍用車輛者,處罰駕駛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另國軍軍用車輛使用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軍人駕駛非軍用車輛違反車輛反交通規則者......應負一般交通法規所規定之處罰及賠償責任」。

二、依前述規定,軍人駕駛非軍用車輛(民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違反者,均應依處罰條例之規定接受裁罰。(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77.11.2.祺祥字第六五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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