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0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7.10.21.交路字第0二八0五二號函

會議日期 77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記點 之規定,因未繳納罰鍰被易處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如再違 反應記點之規定者,應否依同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後段 吊銷駕駛執照乙案。

主旨

按未繳納罰鍰袶易處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如再違反應記點之規定者,因非屬違規點數計滿後,所受吊扣駕駛之處分,故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後段吊銷駕照之規定處理。(交通部77.10.21. 交路字第0二八0五二號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交通部77.10.21.交路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