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7.10.21.交路字第0二八0五二號函
要旨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記點 之規定,因未繳納罰鍰被易處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如再違 反應記點之規定者,應否依同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後段 吊銷駕駛執照乙案。
主旨
按未繳納罰鍰袶易處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如再違反應記點之規定者,因非屬違規點數計滿後,所受吊扣駕駛之處分,故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後段吊銷駕照之規定處理。(交通部77.10.21. 交路字第0二八0五二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記點 之規定,因未繳納罰鍰被易處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如再違 反應記點之規定者,應否依同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後段 吊銷駕駛執照乙案。
按未繳納罰鍰袶易處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如再違反應記點之規定者,因非屬違規點數計滿後,所受吊扣駕駛之處分,故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後段吊銷駕照之規定處理。(交通部77.10.21. 交路字第0二八0五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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