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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7.10.19.交路字第0二六0五七號函

會議日期 77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關於汽車所有人登記為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者 ,其違規時應以何者為裁罰、易處之對象乙案

主旨

一、屬須裁罰汽車所有人之違規,非必須以自然人裁罰對象,可以登記之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為對象裁罰之,至於屬須裁罰汽車駕駛人之違規,則須查明駕駛人,並以自然人為裁罰對象。

二、惟屬於汽車駕駛人之違規,如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歸責程序,則得依同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易處吊扣銷汽車牌照;如非經前述歸責之程序,應不可逕予吊扣汽車所有人汽車牌照。

三、本案貴屬所詢之疑義,地方裁罰機關在實務作法上,為求簡便可能將逕行舉發之案件,其屬於汽車駕駛人之違規,未予查明汽車駕駛人,即逕予歸責於汽車所有人,並易處吊扣銷汽車牌照,方致處分法人、團體等之疑義,宜請督促改善。(交通部77.10.19. 交路字第0二六0五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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