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7.9.20.路臺監字第0七五四五號函
要旨
關於不服交通事件裁決依法聲明異議,經交通法庭裁定維 持原裁決確定之案件,原裁罰機關得否逕行撤銷或變更原 裁決乙案
主旨
一、查民眾不服交通事件裁決依法聲明異議,經交通法庭裁定維持原裁決確定之案件,原裁決(罰)機關,原則上自不得再變更原裁決(罰),惟若事後發現舉發違規事項與事實真象不符或原裁決有顯明錯誤,或所依據裁決之條文有所違誤者,原裁決機關仍可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例若屬變更原裁決,則其新處分不宜較原裁罰為重。
二、本部77.8.15.日交路(77)字第0二一五0五號函之解釋,係指違規肇事之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並非一體,亦即無刑事責任者,並非當然無行政責任,故法院之刑事判決與法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所為之裁定,並不宜相提並論。本案貴署所詢事項,與本部前函說明,應屬無涉,特併為敘明。
(交通部77.9.20.路臺監字第0七五四五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