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7.7.2. 臺內營字第六五八七00號(0七0)
要旨
擬於高速公路兩旁保留二十公尺為緩衝帶案
主旨
貴部高速公路局為執行「噪音管制近程措施」,擬 於高速公路兩旁保留二十公尺為緩衝帶,以確保環 境品質乙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77.5.30.交路(77)字第一一九八九號函。
二、關於貴部擬於高速公路兩側二十公尺範圍保留為緩衝帶,如確有必要,在都市計畫範圍內,自可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設適當用地後實施。至於非都市土地部分,請貴部於公路法第五十九條或其他相關條文中,增訂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限制條款,並劃定範圍,以資適用。(內政部 77.7.
2.臺內營字第六五八七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