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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7.6.11.交路字第0一四七五八號函

會議日期 77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用路人見他車違規而利用照相機攝得違規照片寄交貴局舉 發是否適法

主旨

道路交通違規由用路人以照相取得違規事實,交由具有交通稽查權之警察填具違規舉發單,得參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五款:「以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資料,足資認定其違規事實者」之規定,逕行舉發處理之,惟執行單位於受理一般民眾照相舉發之違規案件時,仍宜查據所有證據審慎研判,經認定確有違規事實後始予告發,以避免爭執。(交通部77.6.

11.交路字第0一四七五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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