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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觀技77.6.2. 字第0六八四二號函

會議日期 77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經營風景特定區內國民旅舍及遊樂設施應否先經許可

主旨

關於經營風景特定區內國民旅舍及遊樂設施業務,應否於公司登記前先經許可乙節,經查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暨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均毋須於公司登記前先經許可。(經濟部77.6.2. 觀技字第0六八四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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