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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7.6.1. 交路字第一三六四二號函

會議日期 77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解釋自行拼裝二五0西西以上無來源證明重型機車之處罰 。

主旨

查獲以廢鐵名義進口自行拼裝二五0西西以上無來源證明之重型機車,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處罰及依同條文第二項之規定沒入乙案,查本案所指車輛如未領有牌照自應依上揭條例第十二條辦理。另本案車輛有否懸掛號牌應詳為查明,如發現有移用牌照情事,並應依同條處理。(交通部77.6.1. 交路字第一三六四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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