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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7.4.21.交路字第0二八一五三號函

會議日期 77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建議修訂「道路交通違規記點作業處理要點」第十四點, 以防杜駕駛人規避道安講習乙案

主旨

查「道路交通違規記點作業處理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處理應記點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點數之計算,由電腦程式處理,但如經聲明異議,撤銷原處分或經易處吊扣(銷)處分者,應即輸入電腦,撤銷該次記點記錄」該規定係依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立法精神,乃為撤銷該次違規行為所應另附予之違規點數,以免吊扣(銷)次數與計點點數重複計算,本質上,並非指撤銷該次違規行為之處分,而係指撤銷其違規點數,就易處吊扣(銷)處分而言,因違反計點條款而被易處吊扣(銷)駕照之情形下,係將違規行為之罰鍰處分,改以吊扣(銷)駕照處分,而非將計點點數折合為吊扣(銷)駕照之處分,故因計點之違規行為,如經易處吊扣處分者,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五條規定,施以道安講習;至於撤銷「原處分」之案件,因違規行為並未告成立,自可免參加道安講習,而易處吊銷駕照之案件,因已無駕照可資駕車,亦當免予參加道安講習。(交通部77.4.21.交路字第0二八一五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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