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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7.4.9. 警交字第三八二五九號函

會議日期 77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規定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吊銷之處理

主旨

本案分局裁處單位接獲法院對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列各罪之判決徒刑確定書後,應即據以裁決吊銷其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並將裁決情形通知警察局(交通隊)及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分別予以註銷。警察局接獲上述通知後,須將是項裁決資料陳報署(處)電子資料處理中心輸入電腦資料檔案,並交原處理單位予以註記及執行必要之追繳(登記證)工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7.4.9. 警交字第三八二五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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