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處77.04.08. 七七六一字第一0一六五號函
要旨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各監理所(站)轄內汽車客運公司發 生勞資糾紛影響大眾交通應變方案
主旨
依據:
(一)交通處76.12.14. 七六交一字第六一0六四號函指示依公路法第四十八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由於近年來,勞工意識提高,根據部份公路汽車客運公司,駕駛員因勞資糾紛,而發生怠工等情事,影響大眾交通,乃研訂本應變方案。
二、目的:
為應付遇有非常災害、或特殊緊急需要,避免造成當地交通中斷,影響大眾運輸功能,而能即時採取應變措施,維持正常運輸需要為目的。
三、督導及執行單位:
(一)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站)為各該轄區內公路汽車客運公司之督導單位。
(二)各汽車客運公司(含各公司所轄之車站)為應變調派人員、車輛之執行支援單位。
四、應變辦法:
(一)平時注意事項:
1.各汽車客運公司負責人、經理等平日宜相與努力對其本公司員工及駕駛員生活、工作、管理、教育、獎金、福利等有關事項,多加研究推展,予以制度化,深入群體之中,培訓其共識,作到互愛、互諒,以公司為家為共同努力目標。
2.各汽車客運公司對公路主管機關所訂定「駕駛人交通安全座談會」之規定,應按月分區舉行,公司負責人及各部門主管均應盡量參與該會,同時鼓勵駕駛人踴躍發言,其所表達意見列入紀錄,妥慎合理處理。必要時可邀請監理、勞工行政等有關單位派員協調。監理所站對該會議、公司執行情形,引入督導考核重點之一辦理。
3.各客運公司負責人、經理應利用各種管道獲悉員工(駕駛人)生活等一切情形,如有不良徵候顯露時應即協調勞工行政或監理機關出面妥為處理。以期消弭於無形。
4.各客運公司應依照有關規定成立產業工會並依勞基法規定簽訂團體協約,藉以輔助員工與公司成為一體,共同促進事業成長。
5.公司營收狀況與員工待遇、獎金等措施盡可能互相配合,使其合理化為原則。並在油價或其他成本調整時適時反映意見。以求配合大眾需要而努力。
(二)應變支援措施:
1.促請各客運公司為防患未然,事先妥為研訂應變計劃。又同一地區之業者應相互支援,訂定相互支援協議書,以應付突發事件之運輸需要。即各公司如甲站發生駕駛人怠工、拒駛,該站車輛不能正常發出運轉時,該公司應自行調派就近乙站之人員、車輛(含預備車)支援。如屬甲公司發生駕駛人怠工、拒駛範圍較大,而本公司所有駕駛人,與車輛等不敷支應時,得由該公司向當地監理所(站)提出緊急支援車輛報告表(格式如附表一)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監理所、站)。即依本方案之規定,核定限期調派就近客運公司人員車輛支援運轉。受調派之客運公司不得拒絕,並盡力支援,以應大眾交通需要。以表互助合作精神。
2.當時如發現別有用心之不良份子進行挑撥煽動等不法情事,即報治安機關依法處理。
3.各客運公司負責人、經理等有關人員,除平時多予接近了解外,當事件發生時,應迅即前往疏導處理,及時達成息事,如萬一仍發生不良情形,各客運公司應即協調監理機關、勞工主管機關及產業工會進行處理。
4.各客運公司如遇有上述特殊事故發生時,除一面處理外並即以電話向有關機關報告,監理所(站)知悉後即向本局(監理處)及交通處報告(續補書面報告)。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有關交通指揮、秩序維持,必要時由各客運公司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支援。
(二)有關申請車輛支援之細節規定如左:
1.各客運公司內部站與站(含預備軍)調度支援由各公司依前述自行處理。
2.各客運公司突發事件較大,需向監理單位申請其他公司支援車輛時,即填具緊急支援車輛行駛報告表辦理。該項支援行動,原則上以暫時短途運輸為主,發生怠工公司應對行駛路線、上下車地點、車票發售等事宜派員支援。
3.甲公司對乙公司支援車輛耗用油料、駕駛人工資等,依照相互支援協議會,以臺灣汽車客運公司包車費打折,於事後一月內歸墊乙公司,並予以合理補償。(格式如附表二)。
4.如支援車輛,發生肇事案件時,應由雙方共同負責處理,或依雙方自行商定辦理。
六、本方案報奉交通處核定後再行函轉臺灣省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本局各區監理所(站)實施。(交通處77.04.08. 七七六一字第一0一六五號函)附表一(△ △)公司申請緊急支援車輛行駛報告表┌─┬─┬┬┬┬┬─┬────────┐│行│名│││││ │公路主管機關 ││ │稱│││││公│監理所(站)處理││駛├─┼┼┼┼┤司├───┬────┤│ │起│││││負│簽 辦│調 派││路│點│││││責├───┼────┤│ ├─┼┼┼┼┤人│ │ ││線│訖│││││簽│ │ ││ │點│││││章│ │ │├─┴─┼┼┼┼┤ │ │ ││里 ︵│││││ │ │ ││ 公│││││ │ │ ││程 里│││││ │ │ ││ ︶│││││ │ │ │├───┼┼┼┼┤ │ │ ││請 數│││││ │ │ ││支 │││││ │ │ ││援 │││││ │ │ ││車 │││││填│ │ ││輛 量│││││表│簽 年│ 簽 年 │├───┼┼┼┼┤人│ │ ││報 地│││││簽│ 月│ 月 ││ │││││章│ │ ││到 點│││││ │ 日│ 日 │├───┼┼┼┼┤ │章 │ 章 ││報 日│││││ │ 時│ 時 ││ 期│││││ │ │ ││ 時│││││ │ │ ││到 間│││││ │ │ │├───┼┼┼┼┤ │ │ ││備 考│││││ │ │ │└───┴┴┴┴┴─┴───┴────┘附記
1.本表一式四份,第一聯申請公司存查、第二、三、四聯陳送當地監理所站。
2.監理所(站)受理後即行處理第二聯退還原申請公司,陳送當地監理所站。
第三聯送支援車輛公司派門支援,第四聯存案。
附表二公司:
住址: 第(加蓋公司印章)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聯編號: 第第第┌─────┬───┬──┬───────┐一二三│包 車 人│ │住址│ │聯聯聯├─────┼───┼──┼───────┤:::
│隨車代表人│ │住址│ │存交交├─────┼───┴──┴─┬──┬──┤根駕包│車 號│ │乘車│ 人│ 駛車│ │ │人數│ │ 員人├─────┼────────┴──┴──┤ 隨收│ 用車時間 │自 月 日 時至 月 日 時│ 車執├─────┼────┬─┬───────┤ 攜│ 行 │ │行│實駛 公里│ 帶│ │ │駛├───────┤│ │ │里│空駛 公里││ 程 │ │程├───────┤│ │ │ │合計 公里││ │ ├─┼───────┤│ 概 │ │租│合計 元││ │ │ ├───────┤│ │ │車│定金 元││ 要 │ │ ├───────┤│ │ │費│餘額 元│├─────┼────┴─┴───────┤│附 記│ │└─────┴──────────────┘負責人: 填發人: 駕駛員: 服務員:
注意事項:
一、包車票之面積,橫為二十一公分,直十五公分,由遊覽車客運業者依式自行印製,並加編號;每五十號裝訂成一冊順序使用。
二、包車票同號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應存置公司,並保留一年備查,第二聯交駕駛員隨車攜帶,以備沿途稽查,第三聯交包車人或隨車代表人收執作為憑證。
三、包車票應用雙面複寫紙書寫,並應順號使用,不得跳號填寫。各欄應載事項不得漏填或塗改,如有書寫錯誤,應加蓋作廢戳作廢,不得撕毀。
四、包車票應由公司填發,不得將空白包車票交行車人員隨車填寫。
五、包車票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填發人印章。
六、包車票「行程概要」欄內,應填記預定行程起迄及中途停車超過三十分鐘以上之地點名稱,如在行程中發生路阻或應包車人之請變更行程時,駕駛人應即時在該欄記載經過,並請包車人或隨車代表人簽證。
七、包車人如不能隨車、或機關、學校包車者,遊覽車客運業應請其指定代表人隨車,原指定之隨車代表人因故須中途離去時,應請其另行指定代表人,並在行程概要欄記載經過之簽署。
八、出租車輛之駕駛員及隨車服務員,不得作為該車之包車人或隨車代表人。
九、遊覽車客運業車輛出租與旅行業辦理旅遊者,應在包車票背面,粘貼觀光局規定之乘車人名單一份。
十、遊覽車客運業應將每月使用之包車票起訖號碼記載於運輸成績月報表中,以備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