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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7.2.12.路臺監字第00九九八號函

會議日期 77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為執行逕行舉發違規案件之記點工作,因駕駛人未確定, 為免爭執並造成案件大量長期積壓,建請對於逕行舉發案 件免予記點乙案,仍應依規定計點辦理。

主旨

一、查本部會同內政部頒訂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廿四條已明定「處理機關對於逕行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其汽車所有人已到案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住址者,應即另行擇期通知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汽車所有人逾期不到案或不告知違規駕駛人之姓名、住址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罰汽車所有人」,並已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注意事項第4.點內明示。

二、本案逕行舉發案件,經依前揭開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既係以汽車所有人駕駛違規處理,應依本部76.7.28.交路(76)字第0一八0七三號函送召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施行有關事宜研討協調會」會商決議事項第 13.規定,再查明汽車所有人有無駕照之規定處理,汽車所有人如拒不到案處理,應依同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予以易處吊扣駕照處分(無駕照者就原處分加倍號罰),如再未依期限辦理結案,仍可依同條之規定再予易處,故依前述規定程序辦理,應即無積案發生,對於違規行為人亦產生嚇阻作用,不致輕率拒不到案接受裁罰。

三、本案於處理逕行舉發案件時,應依前述規定嚴格執行,以資適法。並請處理機關在通知單上附記(或附送)前述違規人拒不到案之處罰規定,予以警惕,俾促請早日結案。(交通部77.2.12.路臺監字第00九九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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