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7.1.22.警刑司字第一九四三號函
要旨
關於汽車駕駛人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確定,該「駕駛執照 吊銷執行單」究應由公路監理機關抑由裁決之警察機關掣 發乙案
主旨
按修正前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確定後,屬於警察機關裁決者,由原裁決機關將該案駕駛執照及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副本一份逕送該管公路監理機關執行......」。然該條之規定業經修正(同細則第七十條)為:「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受吊扣或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處分確定者,其由警察機關裁決者,應於執行後五日內使用『吊扣、吊銷汽車牌照、駕駛執照通知單』將執行吊扣、吊銷情形通知該管公路監理機關登記......」。是以,又關汽車駕駛執照吊銷執行單自應由裁決之警察機關掣發。(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7.1.22.警刑司字第一九四三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