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6.12.1.交路字第0二七六二二號函
要旨
汽車駕駛人交通違規經法院裁定之案件,拒不到案執行, 經予易處處分之執行疑義乙案
主旨
查交通違規案件經行為人聲明異議,為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又未向法院提起抗告,顯然已接受法院之裁定。易言之,亦即須接受行政主管機關所為之裁決,如行為人拒不到案接受處罰之執行,行政主管機關又不能以易處處分,則違規人皆可透過向法院聲明異議手段達到規避處罰之目的勢將造成管理處罰之落空,顯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本意,且多年來實務上分適用易處處分,故本部同意貴署意,見照現行辦法處理,俟爾後修正該條例條文時,在文字加以修正,牌更明確與週延。(交通部76.12.1.交路字第0二七六二二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