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76.11.30.警交字第一一八六0四號函
主旨
一、警察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臨時使用道路,申請人向分駐(派出)所索取表格(如附件)填妥後檢附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送由分駐(派出)所核轉分局,分局核可后另以書面(如附件二)通知申請人
二、本表適用範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四二條所列舉各款妨礙交通之情事及其他非屬集會遊行活動而有臨時佔用道路需要者。
三、申請使用道路之理由,如涉及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權責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從其規定,不適用本表。(臺灣省警務處76.11.30.警交字第一一八六0四號函)@[附件]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解釋輯要 427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