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6.11.24.交路字第0二七八八五號函
要旨
汽車駕駛人於高速公路駕車插入在連貫行駛汽車中間者, 其處罰法條適用疑義乙案
主旨
本案汽車駕駛人於高速公路駕車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顯具高度危險性,亦係屬高速公路上不當之違規行為,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處罰。
惟警方舉發此違規案件時,在違規事實欄,應配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填載,不宜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款之規定文字填載。
(交通部76.11.24.交路字第0二七八八五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