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6.11.24.交路字第二七六二一號函
要旨
酒醉駕車拒絕接受酒精檢定器測試之裁罰
主旨
一、對資酒醉駕駛拒絕接受酒精濃度之測試者,建議同意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不服交通勤務警察之稽查」舉發處罰,以收取締效果,維護交通安全。警政署七十六年十一月十日(76)警署交字第三六八八三號函
二、汽車駕駛人酒後行駛公路,經交警稽查以「酒精檢定器」檢驗其酒精濃度,拒絕接受測試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之稽查」舉發處罰。(交通部76.11.24. 交路字第二七六二一號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