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6.11.23. 警交字第一一三0四三號函
要旨
解釋在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其土地所有權仍為私人所有 ,該土地所有人可否在道路上供人停車收費?
主旨
私有土地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如有公用地行關係之存在,此項道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之公共用物,土地所有人雖有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故其停車收費妨礙公眾通行者,仍可依法取締。(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6.11.23. 警交字第一一三0四三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解釋在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其土地所有權仍為私人所有 ,該土地所有人可否在道路上供人停車收費?
私有土地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如有公用地行關係之存在,此項道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之公共用物,土地所有人雖有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故其停車收費妨礙公眾通行者,仍可依法取締。(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6.11.23. 警交字第一一三0四三號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6.11.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