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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6.11.23. 警交字第一一三0四三號函

會議日期 76 年 11 月 23 日

要旨

解釋在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其土地所有權仍為私人所有 ,該土地所有人可否在道路上供人停車收費?

主旨

私有土地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如有公用地行關係之存在,此項道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之公共用物,土地所有人雖有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故其停車收費妨礙公眾通行者,仍可依法取締。(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6.11.23. 警交字第一一三0四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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