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部政警政署76.11.2. 警署刑司交字第五0七八三號函
要旨
屬他縣市監理機關管轄之逕行舉發交通違規案件,是否可 比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後段但書之規定,其通知聯之送達得連 同應移送文件,移請管轄機關為之乙案。
主旨
查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其通知單通知聯之送達究應由原舉發單位或由管轄之處理機關為之。修正前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並無明確規定,乃經本署就警察機關管轄案件之送達方式予以規定,並經交通部七十四年十月八日交路(74)字第二一九九三號函同意如貴局來函說明三。惟鑑於舊「處理細則」未予明確之規定,致屢生處理疑義,嗣於本次該「處理細則」修正時,經考量違規案件因屬公路或警察機關管轄之不同及警察機關事務之協助關係,將其修正如該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移請管轄機關為之外。如該案件屬公路監理機關管轄者,仍請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辦理。(內政部警政署76.11.2. 警署刑司交字第五0七八三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