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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6.11.2.交路字第0二五五九四號函

會議日期 76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汽機車所有人、駕駛人違規後,不辦理過戶、檢驗、牌照 繳銷等手續,或不需使用該執照;或普通駕照、機車駕照 不辦理審驗,又拒絕繳納罰鍰者,應如何裁處為宜乙案

主旨

按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審驗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六條均有明文規定可以有效管制,目前監理單位均能依規定嚴格執行,其管制情形良好,尚無虞是項規定不能落實。至於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拒不繳罰鍰,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易處,易處之最後結果為註銷沈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如能儘速依法處理,尚不致因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之使用效益降低,而導致故意規避繳納罰鍰情事。又汽車牌照、駕駛執照經被處罰或易處吊扣、吊銷,未繳送公路監理機關或註銷後仍繼續使用者,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監警機關應嚴密注意該車輛或駕駛人之動態,發現仍繼續使用或行駛者,應依法處理。如能有效執行,當可收懲罰與嚇阻之效。(交通部76.11.2.交路字第0二五五九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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