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6.10.15. 警刑司字第一0三四0四八號函

會議日期 76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於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經舉 發後應由行為地或戶籍所在地抑駕照所載住址管轄機關處 理乙案。

主旨

查汽車肇事致人傷亡者,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移送行為地管轄機關處理,惟肇事案件如無人傷亡者,仍以移送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所載住址之管轄機關處理之。次查,「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對有關於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之情形並無規定,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後,應即時處理,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故於高速公路違反上述規定者,依處罰條例第八條及其處理細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宜由駕駛人駕駛執照所載住址之警察機關處理。(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6.10.15.警刑司字第一0三四0四八號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6.10.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