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6.10.14.交路字第0二三八八三號函
要旨
關於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出租之車輛,被租車人用以 違規營業,經處黼鍰及吊扣牌照之處分發義乙案
主旨
一、查供租賃之小客車,於承租人租車後之使用情形,實非出租人所能掌握,故承租人以租賃之車輛違規營業,如無證據可資認定係出租人(即租賃業)所為,遽予處分出租人,自有欠合理,又此類違規營業案件經有關機關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舉發汽車駕駛或他人時,如有證據查出屬於出租人之違規行為者,自應以「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舉發違規之汽車所有人,並列入該公司違規營業紀錄內。
二、本案請依上述原則處理,如非出租人違規行為,其增購車輛自可不受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五條之限制。
(交通部76.10.14.交路字第0二三八八三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