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76.10.12.警交字第一0五九一三號函
主旨
要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或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著有處罰之明文規定,群眾或自力救濟事件如於路邊搭蓬、架鍋造飯而違上述規定者,自得依法取締處罰之。(臺灣省警務處76.10.12.警交字第一0五九一三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要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或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著有處罰之明文規定,群眾或自力救濟事件如於路邊搭蓬、架鍋造飯而違上述規定者,自得依法取締處罰之。(臺灣省警務處76.10.12.警交字第一0五九一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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