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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6.10.9.交路字第0二一七九九號函

會議日期 76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易處吊扣駕照之執行應如何計算

主旨

易處吊扣駕照之執行時間,係以實際繳交駕照之日起算,於吊扣期滿後發還。至於其未按期限繳交駕照接受處理者,裁罰單位應依法即以易處吊銷駕照,則不致有起算之紛爭問題,本案似未按前述規定處理。(交通部76.10.

9.交路字第0二一七九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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