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6.9.29.76警交字第一0一二九三號函
要旨
有關處罰機車行改裝機車及出租機車之適用法令一案
主旨
一、機車行擅改機車規格情事,經查依照臺灣省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車輛修配業不得非法買賣車輛或代為非法解體、拚裝,如業者有非法解體或拚裝行為可依同規則第十七條規定之有關法令處罰之。
二、至出租機車一節,如有涉及縱令他人無照駕駛或違反工商登記之情事,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八十五條)及商業登記法處罰之。(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6.9.29.76警交字第一0一二九三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