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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政司76.8.26.路臺監字第0七0七七號函

會議日期 76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汽車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應依何條例處罰?

主旨

一、查汽車均經核定有一定之規格設備,其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締處罰:有關框式貨車車身擅自加高方式有二:

(一)固定方式:以鐵材直接銲接(或螺絲)於車身上端,其使用嵌板形狀不同,及加工跡象有異,可目視辨別。

(二)臨時性方式:在車框上端加插擋板,可目視辨別。

二、前述加高車身者,應以未經監理單位核准者,始可取締,故監、警執法人員於取締時,宜先予查證。(交通部政司76.8.26.路臺監字第0七0七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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