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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76.7.30.警行字第七六四0二號函

會議日期 76 年 07 月 30 日

主旨

本案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得沒入者以攤架為限,攤架上之貨物非屬攤架之範圍,自不得予以沒入。又攤販不肯卸貨又強護攤架時,可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逕行傳喚之。至於沒入攤架之處理,依警政署六十六年六月四日警署刑(一)字第三0六九號函規定,仍應依照上述處理細則第六章有關訊問及裁決之規定程序辦理。(臺灣省警務處76.7.30.警行字第七六四0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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