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6.4.16.臺內營字第四九三六七八號(0七四)
要旨
內湖垃圾焚化廠煙囪之建造擬依建築法第九十八條辦理案
主旨
奉交議臺北市內湖垃圾焚化廠煙囪之建造,擬依建 築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辦理乙案,復請查照轉陳。
說明
一、依據貴處76.4.7. 臺內字第一0七五五號交議案件通知單辦理。
二、查內湖垃圾焚化廠之煙囪其構造與一般煙囪無異,係屬建築法所稱雜項工作物,且涉及飛航安全高度限制建築之規定,仍宜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申領建築執照。
三、檢還原卷全份。(內政部76.4.16.臺內營字第四九三六七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