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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6.4.3.交路字第00六二八六號函

會議日期 76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一 年內」,其起訖時間應如何計算乙案

主旨

按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吊扣」,係指依第一項記六次經吊扣駕駛執照之「吊扣」,至本案違規人受處分之吊扣,若非依前述所言之吊扣,則無該條項之適用。又同項後段,須執行「吊銷駕照」處分,其起訖日期之計算,經提本部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條正專案小組討論決議,以裁決書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交通部76.4.3. 交路字第00六二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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