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6.2.6. 臺內營字第四七五0二四號(0三0)
要旨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所屬路權之大雅交流道引道邊界線可否 指定建築線
主旨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所屬路權之大雅交流道引道邊界 線可否指定建築線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75.11.22. 建四字第三0九四一八號函。
二、准交通部76.1.20.交路字第0一六0六號函略以:
「本案臺中縣大雅鄉四德段六0三、五號等六筆土地,位於高速公路大雅交流道連絡道路往清水方面出口銜接中清路處,距離高速公路尚遠,且在都市計畫工業區範圍內,其建築應依『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限建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劃歸公路路線系統之市區道路路段或都市計畫區域路段得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廣告物管理辦法及貴部
67.3.23.臺內營字第七七五五五三號函之規定辦理。」本案請依交通部上述意見辦理。
三、檢附本部67.3.23.臺內營字第七七五五五三號函影本乙份。(內政部76.2.6. 臺內營字第四七五0二四號)附件:
內政部67.3.23.臺內營字第七七五五五三號
主旨
面臨高速公路兩邊附設之四公尺或八公尺以上計畫 道路之基地,申請建築時,該建築基地所面臨道路 寬度之審定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根據貴廳67.2.13.(67)建四字第0二0一0六號函辦理。
二、「臺灣南北高速公路」係一整體規劃、設計,提供區域與區域間,直接、快速有效的交通捷運系統,且係一汽車專用車道,其功用與性質自與該附設之計畫道路不同。是建築基地面臨高速公路兩邊附設之計畫道路,申請建築時,應以其直接臨接之計畫道路寬度為準,並不包含高速公路在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