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5.12.4.臺內營字第四五八一八三號函(0五五)
要旨
港區用地可否作為漁貨批發市場拍賣場
主旨
「港區用地」可否作為漁貨批發市場拍賣場。
說明
本案臺中港漁業專用區內漁貨批發市場拍賣場既係依據商港法第六條規定劃設,且屬臺中港區域整體規劃案之一部分,按行政院72.3.4. 臺七二交三九六七號函示自可依商港法之規定設置;惟該港區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與原規劃之實際情況已有重大變動,應請 貴府儘速依照本部都委會第二八八次會議決議,辦理該港區之通盤檢討,以符實際發展需要。(內政部75.12.4.臺內營字第四五八一八三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