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5.11.25.警交字第一一八一五七號函
要旨
解釋販賣禁藥被處有期徒刑後緩刑,可否核發營業小客車 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主旨
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如其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依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故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無相涉,又同條款規定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者,並不包括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之罪,因此申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與規定應無不合。(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5.11.25.警交字第一一八一五七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