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5.10.17. 局壹字第三三六七0號函
要旨
政政機關公務車駕駛人,可否兼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
主旨
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工友應專任」,不得兼職兼業,有關政府機關公務車駕駛人,業經本局七十五年八月廿五日以(75)局壹字第二八一六八號函釋不得兼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其受僱於「公司」計程車業為駕駛人,自亦應受上述規定限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5.10.17. 局壹字第三三六七0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政機關公務車駕駛人,可否兼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
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工友應專任」,不得兼職兼業,有關政府機關公務車駕駛人,業經本局七十五年八月廿五日以(75)局壹字第二八一六八號函釋不得兼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其受僱於「公司」計程車業為駕駛人,自亦應受上述規定限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5.10.17. 局壹字第三三六七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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